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
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函》(豫公装财[2008]25号)收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同意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部分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将规范后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公布如下(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取消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机动车驾驶员报名考试费、违章停放机动车清障费等收费项目。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规范停车车位划分和管理,合理布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停警示牌和停车场告知牌。机动车辆违章停放在快车道、人行道或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驾驶员又不在现场的,可由交警部门将违章停放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凡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在现场并主动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得强行拖车。除依法实施的行政罚款外,城市道路违章停放拖车不得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的社会化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费用,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五、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必须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
六、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二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网站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