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车网转载:日前,全国首例更换“问题汽车”的国内汽车三包第一案在江苏宜兴判决,消费者一审胜诉,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尽管车主的权益历经周折终获维护,但事件带来的思考却远未停止:汽车在为人们出行提供便捷的同时,为何屡屡遭遇“维权门槛”?汽车销售“只修不退”依据何在?不少民众和专家期待《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尽早出台,以科学制度捍卫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问题轿车两年三换变速箱
一起由质量问题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近日在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最终判决汽车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相近系列新车一辆,这也是目前我国法院在汽车三包问题上判决4S店进行整车更换的首起案例。
2009年11月16日,宜兴市民任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花费21万余元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在此后的近两年间,汽车变速箱频发故障,先后三次返厂更换。任某认为自己购买的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向经销商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但遭到拒绝。2011年底,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经销商对问题车辆予以更换。
相对于愤怒的消费者,销售商的态度要淡定许多。被告代理人孟元强认为,4S店不是汽车生产厂家,只负责车辆的销售和维修养护服务,并不存在对车辆的更换义务。且任某在购车时没有与4S店签订书面购车合同,没有如出现问题须整车更换的退车约定,法律也没有汽车三包的明确规定,因此他的诉请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未对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原告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多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任某更换车辆的诉请,判决销售商为其更换该品牌相近系列新车一辆。
“此次诉讼成功只是个案,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备的前提下,更多消费者要想实现更换车辆的维权目的并非易事。”宜兴法院合议庭审判长、法官陆长平说。
“柠檬车主”维权难于上青天
像任某这样买到有问题的汽车,就像吃了青柠檬一样酸涩不堪,因此美国人把毛病百出、一修再修的不良汽车称为“柠檬车”。“买车容易修车烦,换车难于上青天”是当前不少“柠檬车主”的真实写照。
南京市民陈文浩去年8月购买了一辆25万元左右的运动型越野车,由此成为4S店的常客。“不是方向漂移、油表不准,就是刹车不灵,我就像义务试车员,一次又一次为厂商试开这辆不知什么时候又会出故障的‘问题车’。”多次与经销商协调更换新车未果,陈文浩直呼“伤不起”。
苏州某品牌4S店销售总监陈某解释说,由于汽车是特殊商品,一旦售出,就从“新车”变成了“二手车”,价值和性质都发生了根本改变,“只能修不能退”是汽车销售行业“不成文的规定”。
即使有销售商愿意为质量问题承担退换责任,但对广大的普通车主而言,要证明车辆确实存在质量缺陷仍属“天方夜谭”。据初步了解,国家认可的整车汽车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超过30家,且一辆车的检测费用高达5万元-9万元,一般消费者难以承受。“此外,由于汽车属高科技产品,需要有专业的知识才能了解和辨别发生故障的原因,以及需要更换的具体部件,普通消费者不懂、也不会多在意这些细节,往往忽略了对证据的保留。”陆长平坦言,消费者在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面前相对处于弱势,一些关键的信息、记录及证言都掌握在强势方手中,想要成功取证谈何容易。
此外,目前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要走国税、地税、保险等多道程序,一旦启动退车或换车程序,如何将已缴纳的各种税费退还和重新登记也是一大障碍。“一辆10多万元的车,算算检测费、折旧费、缴纳的各种税费,以及反反复复修理的交通费和杂费等,还不如重新买一辆”。无锡市民沈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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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专家:汽车三包出台时机成熟
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和生产地,汽车消费纠纷亦随之大量出现。中消协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16805件,同比增长近20%,投诉量再创新高。由此,瞩望多年的汽车三包政策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焦点。
中消协曾多次参与汽车三包责任规定修订工作的专家认为,宜兴消费者胜诉说明汽车三包出台时机日趋成熟,“已经到了该实施的时候”。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副教授邵晓莹认为,虽然汽车三包短期内会对厂商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但阵痛期后则将提升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以美国为例,上世纪80年代相关法律出台后,同期市场回收更换汽车数量大幅攀升,汽车制造企业蒙受损失,但随后更多企业将重点放到了技术革新、质量管理和品牌塑造上,倒逼美国汽车产业提升发展,铸就了福特、通用等一系列家喻户晓的世界汽车品牌。
公众期待的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在望,一些专家和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历经修改的条款明确了向消费者靠拢的价值取向,但可操作性仍显不够,宜从细节处入手加以完善,同时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的维权观。
汽车“三包”在考验经营者诚意的同时,也对消费者素养提出了更多挑战。“公众对维权的理解有时是片面的,甚至产生过度维权。比如,翻车造成重大伤亡,消费者往往咬定车辆安全性不佳,却忽视了自身安全驾驶意识,并将极端情况与日常使用混淆起来。”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认为,完善的法制环境需要智慧的立法者,也离不开理性的守法者,树立社会公众汽车消费过程中的科学权益观必要而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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