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律师呼吁应废止 |
2012年03月23日 10:39 来源:中原汽车网 作者:中原汽车网 |
【导读】“长期以来,保险业界宣扬的‘醉驾不赔受害人’之说违反了法律,造成了许多错误判决,使公众以讹传讹,连法律界许多人士都信以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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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肇事后,交强险该不该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对于委托人提出的这个问题,代理了多年保险诉讼的律师张宏雷的第一反应是:“醉驾一律不赔!”但是,当他收下卷宗细细研究以后,却惊讶地发现:“醉驾肇事,不予赔偿”这条写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与其上位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相悖。
“长期以来,保险业界宣扬的‘醉驾不赔受害人’之说违反了法律,造成了许多错误判决,使公众以讹传讹,连法律界许多人士都信以为真。”张宏雷说。
一年来,他以自己代理的一起醉驾案向交强险中的这一“霸王条款”宣战。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让他看到了撼动这一违法条款的希望。
“醉驾肇事,保险公司赔不赔”在实践中争议很大
这起醉驾案案情非常简单:2010年7月2日零时10分,云南省个旧市21岁的王洪(化名)醉酒后驾驶大众波罗轿车超速行驶,撞击过路行人樊某,造成其死亡。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洪负全责,樊某无责任。
这辆大众波罗车曾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2010年12月9日,个旧市法院作出判决,王洪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判令附带民事诉讼平安保险赔偿樊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王洪赔偿196851元。
审理中,平安保险提出,被告人王洪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公司依法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这一意见未被一审法院采纳。个旧市法院认为,“由于法律没有规定驾驶人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义务,保险条款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具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平安保险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平安保险不服判决,上诉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决定采纳其上诉理由,撤销了个旧市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平安保险无需向樊某的家属赔偿。
家属想不通:“一个无辜的行人走在路上,遭遇飞来横祸,为什么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司机闯红灯肇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任何人不会有异议。有人说闯红灯肇事是过失,醉酒肇事是故意,二者性质不同,但闯红灯肇事和醉驾肇事的结果对于受害人来说没有本质区别。如果一个赔、另一个不赔,这对死伤者来说不公平。难道行人在遭受意外之前,还要想办法弄清楚公路上哪些机动车司机喝过酒,哪些没有喝过吗?”
张宏雷搜集了全国各地类似案件的判例,进行比较。他惊讶地发现,各地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分歧明显:大约一半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另一半则判决保险公司没有责任。
记者查到,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多个类似案件中,均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
但在另一些案例中,法院判决却支持了保险公司“无责”的诉求,另一些法院在审理时倾向于判决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以外的不予赔偿。例如,2004年11月,北京市某汽车队驾驶员栗某醉酒后驾车将李某等人撞伤,法院对李某诉汽车队、车主、栗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判决。后汽车队就该赔偿金向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属于合同规定的免责情形为由拒赔,汽车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后,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交强险条款》违反《交强险条例》规定
“出现如此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状况很少见。”张宏雷追根溯源,对《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细细比较,发现了问题的根源。
由中国保监会批复备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全国各保险公司使用的《交强险条款》中,“醉酒驾驶”的相关规定为: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情形中,包括了驾驶人醉驾。
“这就是目前全国各保险公司通行的‘醉酒驾车肇事,交强险一律不赔’的保险合同条款依据,似乎有理有据。”张宏雷说,“但是,这一条款是对其上位法《交强险条例》的刻意篡改和扭曲。”
记者查阅到,《交强险条例》第22条关于“醉酒驾驶”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显而易见,《交强险条例》仅提出交强险对醉驾车祸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担责,也就是说,必须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张宏雷据此认为,我国法律要求交强险对于醉酒驾驶肇事以“赔人不赔物”为原则,但在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交强险条款》中,被偷梁换柱成了“醉驾一律不赔”。
张宏雷认为:“《交强险条例》只说了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而没有说什么情况下要赔,留下了被曲解的空间。以《交强险条例》为依据判定的,都判决保险公司必须赔偿;而以《交强险条款》为依据的,都判决保险公司没有责任。”
昆明一位审理交强险纠纷案的法官支持张宏雷的观点:“‘驾驶员醉驾,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规定目的是调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调整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被保险人的过错是受害人无法预见的,也就是说,受害人在发生事故之前无法预知肇事者是不是醉驾或无证驾驶。如果受害人因无法预见的情况受伤,却得不到保险公司足额的抢救费用垫付,这不仅有违人道主义,也与保护受害者利益的立法目的不符。”
律师呼吁废止《交强险条款》中的违法条款
有人怀疑,如果醉驾肇事保险公司需要赔偿,是不是与我国越来越严厉的打击醉驾趋势相悖?是不是鼓励醉驾行为?张宏雷认为:“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就取得了《保险法》规定的代位追偿权,转身就具有了代替受害人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不会鼓励醉驾,也减轻不了肇事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保险公司以醉驾为由拒赔交强险,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国家建立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交强险制度,是为了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因此,不能因为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张宏雷说。近一年来,他在博客、微博和多个场所与人辩论,对这一“霸王条款”发起挑战。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张宏雷一年来的呼吁和辩论有了一个尘埃落定的结果,受害人家属也看到了获赔的曙光。
张宏雷表示,最高法这一司法解释是对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醉驾伤人,保险公司拒赔”案件存在的较大争议进行规范,体现和回归了交强险的立法宗旨。但他觉得,这只是迈出了确认“醉酒肇事保险公司要赔偿”的第一步。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指导作用,如果不上法庭,消费者在遇到交强险理赔时都会受到错误条款的误导和损害。”张宏雷说,“不是每一个消费者都有能力和意识去打官司,因此,必须推动《交强险条款》相关规定的废除和改变,才能把这一‘霸王条款’从根子上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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