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化解纠纷
先保家庭再赔付
一起意外交通事故造成司机死亡,同车两人一死一伤,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两个家庭巨大的悲伤。面对情与法的纠葛,当事人双方作为受害人承担着来自精神上的巨大创伤,如何把握法律与人性化的准绳,让逝者安息,让生者走出阴霾。日前,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后涉及遗产继承和赔偿的案例。
一起因司机操作不当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司机死亡,同车两人一死一伤,当事人双方因赔偿事宜诉讼至法院。此刻已死亡司机的遗产仅为一套位于乡间的住房,家庭中还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司机的家属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应承担,又应赔偿多少?又是否会考虑两名未成年子女的遗产继承和生活问题?
交通事故
双方当事人痛失至亲
2011年10月23日晚,原告曾某某和廖某之子曾某与朱某搭乘被告赵某之夫宿某驾驶的车辆前往石棉县城。行车途中,因司机宿某操作不当,致使其所驾车辆在石棉县擦罗乡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曾某、宿某当场死亡,朱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石棉县公安机关认定,司机宿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车的曾某、朱某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又因车祸发生时宿某驾驶的车辆所购车辆保险已到期,且未续保,造成事故车辆事实上的脱保,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在得知这一信息后,原告曾某某、廖某只得与宿某之妻赵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在多次协商后,双方因分歧巨大并未达成赔偿协议。随后,两名原告遂将赵某诉至石棉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因其子曾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求实互谅
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石棉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通过对双方的询问,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并由此发现了这起重大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特殊情况:死者曾某系绵阳人,2011年6月大学毕业后在雅泸高速某标段项目部上班;死者宿某系石棉县擦罗乡人,其与妻子赵某共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尚在读书,被告赵某为其遗产的实际管理人。如何才能在确保原告合法利益的同时,兼顾被告家庭两名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对于办案法官对此案的询问,原告曾某某、廖某也表示考虑被告赵某尚需抚养两名子女的事实,如果能通过调解解决本案,他们愿意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而被告赵某则表示家庭经济困难拿不出赔偿金,宿某的遗产只有位于擦罗乡的一套住房。
鉴于原、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均痛失至亲,双方家庭都承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本着案件的特殊性,办案法官先后多次分别对原、被告讲法释理,希望双方能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问题。最终,本案在当事人双方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曾某某、廖某因其子曾某车祸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赔偿认定
根据实际情况人性化执法
按照公安机关对此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驾驶员宿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此为依据,司机宿某应该承担事故中,造成曾某死亡后对其父母的赔偿责任。
因宿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此案中,宿某的妻子赵某是宿某的遗产继承人和实际管理人,原告曾某某、廖某将其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按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本案中原告最初的诉讼标的金额高达26万余元,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宿某的遗产范围。对被告赵某自认的宿某遗产本身包含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在对该财产分割后,还需保留两名未成年子女适当份额后的剩余财产才能对原告进行赔偿。
因此,在充分考虑当事双方实际情况后,本着人性化执法的原则,本案最终达成调解金额为5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与实际情况是基本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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