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5·26滨海大道交通事故”引起市民对“飙车”的关注。从6月4日至年底,深圳市交警局将在全市开展打击“飙车”整治行动,并在严格界定标准的前提下出台9项措施,严查“飙车”行为。
2009年的“5·7”杭州飙车案,曾将全社会目光聚焦于城市道路上的“飙车”。鉴于城市飙车族的不断壮大及“飙车”的巨大社会危害,在公众强烈呼吁下,国家将“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纳入了犯罪,它成为我国首入危险驾驶罪的两类危险驾驶行为之一,此举给“飙车”行为以严厉震慑。
“飙车入刑”后,的确充分发挥了刑法的威慑作用,一年来很少听到关于“飙车”的报道。然而,深圳“5·26滨海大道交通事故”的惨烈,再次震惊了社会各界,让公众惊讶地发现“飙车”行为仍以各种隐蔽形式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是,市民期待执法部门采取得力措施,严格落实刑法规定,避免类似恶性事故重演。
而当全社会认真反思“5·26滨海大道交通事故”时,惊奇地发现,“飙车”虽已入刑,但何为飙车至今没有一个细化、具体、可操作的解释和界定,这无疑影响交通执法部门的日常执法和管理,让一些实质上的危险驾驶行为因为缺乏明确认定标准而无法被认定为“飙车”,难以将交通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不仅使行为人逃脱法律制裁,也导致“飙车”行为愈演愈烈。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然而,“追逐竞驶”是否就是通常所说的“飙车”,或者主要包括“飙车”?“飙车”有哪些具体情形?这些在危险驾驶罪出现一年后依然没有确切的权威解释。包括基层执法、司法者在内的社会各界都翘首等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也不断地表示相关解释正在制定中。在我看来,各地执法、司法机关不必坐等解释,完全可以像深圳交管部门那样,根据长期以来的道路交通执法经验,先行出台认定“飙车”的标准,从而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辖区内的交通执法行为。
虽然基层执法部门无权进行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受到较大限制,但作为严格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内部规范性文件,是可以合法存在且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深圳交管部门出台的“飙车”认定标准,还是比较科学合理的,逻辑上也比较严谨和完整。比如,除了将“为寻求刺激、赌博竞技等驾车相互追赶、相互竞速的”行为列为“飙车”外,还将“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的”行为也列入,这基本符合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追逐竞驶”不仅以同伙或其他特定对象车辆为参照,还包括以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为参照——只要有以高速超越其他车辆为目的的“追逐竞驶”,就都可认定为“飙车”。
当然,深圳在认定“飙车”的目的、动机的标准描述上,还有可商榷处。标准将“为寻求刺激、赌博竞技”或“炫耀特技”为目的作为“飙车”的主观要件,一是存在列举不全的问题,二是存在驾驶者主观意识外人无法得知的局限。另两种情形并没有要求主观条件。可用“出于个人非正常、非合理的原因”取代前述心理动机要件,这样既有充分的涵盖性,又可避免可操作性小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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