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报讯 因为搭“顺风车”出了交通事故,该由谁买单呢?昨日,记者从奉节县法院获悉,该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法院认为,“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服务行为,可酌情减轻车主的责任,伤者孙小姐因此获赔近11万元。
搭“顺风车”出事故
孙小姐和丈夫程先生都在奉节县新政镇工作,但把家安在了距离不远的奉节新县城里,为节省车费钱,他们上下班常搭乘朋友、熟人的“顺风车”。
2008年6月23日,程先生所在的巫山县某行政单位(后简称某单位)正好有返回新政镇的小客车。于是一大早,孙小姐便搭上了这趟“顺风车”,高高兴兴去上班。
然而,当车行至公桃公路11公里处时,小客车驶出车道,翻到公路右侧48米的高坎下,造成孙小姐等多人受伤。事后,孙小姐等受伤人员被紧急送往奉节县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孙小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等。孙小姐住院治疗48天后出院,花掉医疗费2.69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小客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孙小姐等人不担责。
“好意搭乘还要赔钱?”
车祸发生后,孙小姐就一直找某单位索赔,“我是坐你们单位的车出事的,找你们单位索赔天经地义。”对此,某单位的负责人觉得很委屈,“孙小姐是主动搭车,而且还是免费的,我们做了好事还要赔钱?且该赔多少也没一个标准?”
因意见分歧严重,赔偿一事一直拖着。去年8月2日,孙小姐聘请律师准备打官司。谁知一个星期后,她因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手术再次入院,住院19天,花了医疗费7708元。
出院后,孙小姐一纸诉状将某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7.3万余元。同时,孙小姐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去年8月30日,经鉴定,孙小姐的伤残程度为8级伤残。
法院:车方担七成责任
庭审中,双方围绕赔偿责任的分担比例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孙小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孙小姐搭便车的行为属“好意同乘”。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双方均应当分摊责任。
奉节县法院审理认为,小客车搭乘孙小姐等人没收任何费用,属于“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服务行为,故同乘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时,作为免费同乘人员的一方,应自行承担部分风险,负三成责任;孙小姐系无偿搭乘,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可酌情减轻某单位的赔偿责任。
故某单位应承担七成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孙小姐的各项赔偿金共15.7万元,某单位承担10.99万元,余款4.7万元由孙小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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