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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不召回 面临高达“千万级”罚金
2012年10月16日 09:41 来源:中原汽车网  作者:中原汽车网
    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草案规定,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否则将面临“千万级”罚金。至此,中国消费者等了十年之久的缺陷产品召回条例,终于有望在近期实施。

    根据已经通过审议的条例草案规定,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草案还对生产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根据今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相关专家表示,按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若按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0%罚款的最高额度,即便是对于均价10万元的自主品牌乘用车,按照同一批次1000辆的保守估计数,企业也将面临“千万级罚金”,从而对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或召回后拒不消除缺陷的企业,将产生巨大震慑作用。也就是说,目前汽车行业存在的自主品牌鲜有召回的现象将得到改善,这也将敦促自主品牌企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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