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将车卖给他人,但买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就再次转卖,十多年过去,孙女士的身份证甚至都在最终的买家手中。昨天,孙女士将买家李先生起诉到西城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和相关证件。
原告孙女士诉称,2001年11月孙女士与康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并将车辆的行驶证、购置税凭证等以及孙女士的身份证交给康某,但是康某并未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手续进行过户。而是在2002年以孙女士丈夫的身份将车辆卖给了被告李先生,并将以上材料交给李先生,康某谎称孙女士出国无法本人办理过户手续,使得孙女士卖车十年却至今未能过户,并导致孙女士名下有诸多罚款,存在潜在的危险。
孙女士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返还车辆以及车辆的相关手续和她的身份证。但是李先生表示,罚款他都是自己交纳,未给孙女士造成损失。车辆已经转卖给他,其合法取得车辆所有权。
孙女士的代理人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才符合法律规定,而两次购车交易均属于私下交易,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购车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孙女士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而且根据侵权责任法,车辆登记人可能要承担责任。在这十年间,李先生有交通违法的侵权事实,承担的只是经济上的责任,并非全部责任,车辆不完全转移给孙女士造成了影响。
但是李先生一方认为,自2010年12月起,北京实施购车摇号政策,众多想买车的市民一号难求,重新获得车辆的证照才是孙女士的真实目的。李先生一方坚持认为交易已完成,应当继续履行买卖手续,但因李先生的代理人在李先生是否具有购车资质上需要与本人核实,法官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