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元旦起,浙江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有新的调整。日前,省物价局网站发布《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2〕327号),同时老标准废止。
比对新旧两个收费标准,高速公路拖车、吊车、抢修等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拖入停车场的故障或事故车辆的停车费标准也有一定幅度上调。
以拖车为例,无论何种(以吨位或载客量来分)车型,每车次的拖车收费都将比原标准上调50元。如一类车(7座及7座以下,载重2吨及以下)收费从300元/车/次上调至350元/车/次。
拖车服务的距离为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按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标准执行。根据收费站出口称重信息,被拖车辆超限超载30%(含)以上的,超限超载部分每吨加收20元;超限超载100%(含)以上的,超限超载部分每吨加收40元。
吊车比拖车提高幅度更大些。如一类车从700元/车/次上调至1000元/车/次,五类车(15吨以上货车)更是从1700元/车/次上调至2800元/车/次。
比较常见的换轮胎,一类车的服务收费从150元/只上调至170元/只,同时拆换多只轮胎时,第2只起每只收取50元。同轴同侧两只轮胎需拆换里侧轮胎的,按拆换两只轮胎计收。拆装轮毂从190元/只上调至350元/只,各项服务收费调整幅度差异较大。
拖入停车场的故障或事故车辆停车收费标准也有上调,如一类车的昼夜停放从8元/天上调至12元/天。临时停放车辆,超过4小时的按昼夜(24小时)停放收费。
另外,新标准还有些其他规定,如主桥长度超过15公里(含)的高速公路大桥救援服务按收费标准上浮60%执行;2000米(含)以上高速公路隧道救援的拖车、吊车服务按收费标准上浮20%执行。
使用同一台施救车辆(吊拖合一车辆)对同一辆车进行吊车和拖车作业的,其收费按对应车型吊车、拖车二项收费标准合计的70%计收等。
对装运属于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救援,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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