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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动车登记规定》多项改革为民着想

2009-02-28 来源:大河车网

 10月1日起,全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在我国各个省市正式执行,此次改革的核心在于给予车主更多的自由权限,最大的特点是所有机动车均可以自选牌照。与此同时,简化了登记注册的程序,为广大车主节省了很多时间与精力。
 
 
 
交管部门也加强了对于机动车安全性的检查,有新的惩处条例出台。此次的新条例究竟会给大家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我们挑选出几点要点,看看面对新条例大家要有哪些准备。

  1.机动车可以自选牌照

  此次和广大车主最为息息相关的是机动车自选牌照的政策出台。从10月1日起实行新的机动车号牌选号办法将贯彻自编自选的基本原则,在允许的号段范围内可以由车主选号,尽量满足群众需求,只要车主所选择的牌号不与已发放的牌号重合就行。

  机动车号牌号码有两种选取方式,机动车所有人可任选一种:一种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并可以至少从5个号牌号码中选取1个,机动车所有人选择完毕后可当场领到号牌;另一种是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各地制定的机动车号牌编码规则自行编排确定,只要选定的号牌号码先前没有人使用,即可由本人使用,号牌工本费不变,不过需要几个工作日的制作时间,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选择自行前往指定地方领取或通过邮寄的形式获得。

  当然自行编排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也是有一定要求的,首先要符合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的编排要求,即号牌的汉字和第一位字母是发牌机关代号(登记机关的代号),后5位每一位可以是数字,也可以是字母,但最多可使用2个英文字母。其次与别人完全相同的号码是不能再选的。

  根据我们了解此次供选择的号牌号码资源很充足,建议不要在实施头几天集中到车管所办理,而且提醒大家多准备几个自己中意的“待选号”,选取时有多个选择机会,而且能节省选取时间。

  此外针对很多车主留用原号牌的需求,新规中将允许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从原先的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

  2.新车注册登记缩短为2日

  另一项颇受关注的改革是大大缩短办理牌证的时限。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给广大车主带来很大的便捷。大家办理登记的时候时间上可以更加灵活机动。

  与此同时,交管部门还简化业务岗位,调整岗位职责。将机动车登记工作岗位由5个(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嫌疑车辆调查岗)调整为3个(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调整业务流程,实现“一窗式”服务。通过整合内部管理资源,实现资料内部传递,使群众在一个窗口内即可以办结所有业务。调整前办理注册登记的环节有8个,调整后环节减少为3个。在正常情况下,车主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在2个小时内即可办完全部业务,有的地方在1小时内就能办结。

  3.变更车身颜色可以先斩后奏

  第三项新政策将广受老车主们的欢迎。当他们需要改变爱车的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时候,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在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做到“先斩后奏”。实际上减少了大家往返的次数,可以节省很多的时间。不过大家切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允许机动车所有人提前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新规定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让机动车所有人有更宽松的时间余地,方便一些因出国、 出差等原因想提前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群众。

  与此同时,养路费停交、复交手续,可到交通部门完成。

  4.新的处罚条款

  自2008年10月1日起,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这样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大家注意驾车的安全性。车主要密切关注这一情况,不要因为一时的马虎大意而错过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期限。

  除此以外,还对将对机动车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第一,严格机动车查验和登记。设定了“查验岗位”,制定了配套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行业标准,明确查验民警的职责、任务和查验要求,严把车辆登记查验关。第二,对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严禁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第三,严格机动车牌证管理。改进了机动车行驶证的防伪性能,改进了机动车号牌的技术要求,统一了全国机动车号牌的字模、色标、反光膜,有效防范和打击假牌假证、挪用号牌等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第四,明确了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增加“申请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如实向车管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明确利用伪造证件和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责任。第五,规范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核发和使用。规定因科研和定型试验、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等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5.其他便民政策一览

政策方针 内容概要
  取消进口车审批程序     取消了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进口车注册登记和转出、转入的审批制度,规定所有进口车由地市或直辖市车辆管理所直接办理,避免群众在地市车辆管理所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间来回往返。
  取消了停、复驶审批业务     取消机动车停驶、复驶审批业务,群众如需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可直接到交通部门办理,避免了在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之间多次往返。
  将汽车登记业务向县级车辆管理所延伸     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车管业务,规定县级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登记的基础上,条件具备的还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服务     在机动车销售单位、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场所或者单位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及时通告原则     为达到强制报废期或者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机动车,通过信函、手机短信或者公告等方式向机动车所有人提供告知服务。
    增强网络服务     积极推行通过互联网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更大可能为群众带来更多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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