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继9月1日起国家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又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新内容将在10月起生效。
据介绍,新版《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
一是在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是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是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税务总局表示,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