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了解,新《保险法》将车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假如原车主一直很精心地保养汽车,而受让人不懂得保养或者不愿意保养,车辆过户后的出事概率就会增大。对于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对于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的情况,一旦因转让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概率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如果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并非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即便新车主还没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仍然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赔付,这是旧版《保险法》所没有的规定。
反之,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者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7月25日零时起,上海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全部进入“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商业车险进平台后,上海市场上的车辆过户同样有新规。
对于过户后的首次投保车辆,其保费计算不受原车主违章及理赔记录的影响,但也不能享受安全驾驶系数、客户忠诚度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中任何一个系数的优惠。
假如车辆受让人将原来的私家车用作营运,必须按照营业性车辆投保。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过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运,持有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都是如此,即便行驶证上营业性质为非营运时也不能例外。因为,车主投保时,各保险公司会按照车辆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车辆使用性质。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会根据上海运管处的信息,对后者所管理的营业性车辆的使用性质进行校验,以保障广大营业性车辆驾驶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因为从事营业运输、危险程度增加而得不到保险赔偿的情况。(编缉:langla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