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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16项便民措施 新车留老牌7月起实施

2009-02-28 来源:大河车网
    本报讯(记者王蔷) 今天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透露,从7月1日起,机动车报废后车牌需重新登记等限制性规定将取消。公安部正式公布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这些措施将于7月1日和9月1日之后分两批实施。记者上午从市交管局车管所了解到,各基层单位尚没有接到关于“报废车保留原车牌”的正式文件,但相关精神已经传达。车管所目前正根据北京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这一制度的各项细节及时间,将会在全部文件正式出台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针对群众比较关心的报废车保留原车牌的规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生活中有的机动车所有人由于个人喜好、使用方便等原因,希望继续使用原来的号牌号码。而现有的规定限制了机动车所有人的这一需求。为了满足这些群众的需求,新规定为原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以重新选择新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超过6个月未提出继续使用号牌号码申请的,车辆管理所收回该机动车号牌并重新启用,供群众公开选取。
  据悉,为了防止有些人恶意买卖或变相买卖机动车号牌号码,公安部规定申请继续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的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同时规定,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据了解,《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将分两个阶段实行,7月1日起实施其中10项措施,9月1日起实施另外6项措施。J178
  相关链接主要便民措施
  -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
  -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