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河车网 > 关于办理暂住人员机动车入户及驾驶证业务的通知

关于办理暂住人员机动车入户及驾驶证业务的通知

2009-03-01 来源:大河车网
豫公通〔2008〕141号
各省辖市公安局:
    为规范暂住人员办理机动车入户及驾驶证业务管理,有效控制违规异地办理机动车及驾驶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法规,省厅决定将河南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接入交警部门车驾管业务大厅受理岗,从2008年6月1日起,在暂住人员办理机动车入户及驾驶证业务时实行网上信息核查比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住证是暂住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公安派出所民警在为暂住人口办理暂住(居住)证时,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核查暂住人员有关情况,并将暂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时录入到省级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除郑州市试行居住证外,暂住证全省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统一编号,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手工填写无效。并加盖暂住人口管理专用章。
    二、车管所民警在为暂住人员办理机动车入户、驾驶证业务时,必须认真查验当事人出具的暂住(居住)证原件,受理岗民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暂住(居住)证,与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的暂住人口信息进行核查比对,核查无误后由受理岗民警在留存的暂住(居住)证复印件上签注“已核对”,注明核对日期并签名,下载打印暂住人口登记表,入档备查。
    三、凡暂住证信息与网上暂住人口登记信息不符的,没有本人照片或网上没有暂住信息的,不得办理车驾管业务。
    四、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居住)证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地机动车入户及驾驶证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五、凡发现违规办理暂住证或车驾管业务,或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