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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挂钩酒驾 治理酒驾还是圈钱?

2010-03-05 来源:大河车网

日前,公安部和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即平时所说的交强险)费率联动浮动制度。通知指出,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交强险联动酒驾“酒晕子”投保多掏钱

据了解,浮动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要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在公安部和保监会确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幅度内,明确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上浮费率的标准。其中,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15%,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30%,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

如果按照上述最低标准,记者算了一笔账:根据2008年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一年缴纳交强险费用950元。普通的家庭5座家庭轿车,发现酒驾一次多交95元,醉驾一次多交190元,按照最高标准,上述两个数字则变成了140多元和285元。如果次数较多,达到上限,则这些“酒晕子”司机在投保交强险的时候有可能上浮至1520元。

[支持者]酒驾者必须受到严惩

保监会在施行该制度的通知中表示,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机动车实行交强险浮动费率制度,对连续发生交通违法的机动车辆上浮保险费率。酒后驾驶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全球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害。因此,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动制度将加大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是利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惩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严管酒后驾驶长效机制、预防酒后驾驶发生的重要制度。

市民吴先生对于这项政策就持支持态度,他认为,汽车时代给人们带来很多便利,但同时,酒后驾驶也成为很多无辜者头上悬着的一把杀人利刃,仅去年,很多城市都发生了不少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保费与酒驾联动,可以震慑酒驾者,减少“醉车”上路,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而治理酒驾,就应该从一切可能处着手,让那些酒驾者尽可能多地受到制裁和损失。可以说,现在这种浮动还不够,应该像国外那样,其保险费率应该是普通人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让酒驾者不得不放弃“酒驾”的念头。

市民陈廉也认为,虽然现在的浮动幅度与国外标准相比有些偏轻,但万事开头难,这种措施毕竟首次明确了“车险与酒驾联动”的大原则,其意义是积极的,值得鼓励和赞许。它所体现的“以经济手段震慑醉驾行为”的原则以及背后所体现出的有关部门严惩醉驾、依法整顿交通秩序的良苦用心,相信社会和公众都会给予应有的理解与支持。

[反对者]以惩酒驾的名义圈钱?

对于保监会的这项举措,普通人对此则意见纷纭、观点不一。不少人认为,保监会的这种举措,对于真正治理酒驾的作用有限,而有变相敛财的嫌疑。

市民童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即使按照所谓浮动费率的最高额度,也只不过区区几百元。而这数百元钱对于目前能买得起车的人来说,能起到多大的警示作用,确实值得怀疑。再说,交强险是每年买一次,要想用每年一次而额度又不高的经济措施对驾驶员酒驾产生长效效用,无异于痴人说梦。不客气地说,要想真正严格管理酒驾,最有效的措施还是严查严管,而不是通过这种不痛不痒的让车主多交那么一点钱的措施。

市民魏自力也认为,酒后驾驶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利用这个方法来严惩是应该的,但在严惩醉驾者的时候,更希望钱的概念少一点,生命安全的概念多一些,坚决反对以严惩醉驾之名行圈钱之实。毕竟酒驾跟保险完全是两回事,酒驾当严厉处理驾车人,而不应该以增收交强险的方式来处罚车主,因为醉驾人不一定是车主,这样的规定难免会给人一种“找个理由来提价”的感觉。更不用说酒后驾驶上浮交强险费率对酒驾者和受害者的影响都十分有限,那点保费对一个受害者和其家属来说,根本就弥补不了什么。

魏自力说,从另一方面来看,保费提高那几百元钱对于很多人来说也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真的是为了制约酒后驾车,那就加大交通处罚力度好了,并把罚款上缴国库。酒后驾驶上浮交强险费率这样的行为属于“一事多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和公平交易原则。

从事律师职业的市民刘先生则指出,世界主要国家都对连续发生交通违法的机动车辆上浮保险费率,与酒驾是全球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害两者叠加,并不能够简单推断出“酒驾与交强险费率挂钩是国际惯例”的结论。恰恰相反,酒驾固然需要严惩,但是否需要通过提高交强险费率的方式,却颇为值得商榷。

刘先生认为,交强险本应是一种非营利的公益性险种,但现实是:公益的险种实际却并不公益,有关交强险暴利的公众质疑曾经甚嚣尘上。而将酒驾与交强险费率挂钩,由此增加的交强险缴费受益者当然是保险公司,政府以官方文件的方式强行提高部分车主的交强险费率,并将之作为提高酒驾违法成本的处罚手段,无异于一种凭借公共权力的行政罚款行为;行政罚款的受益者,却是商业经营的保险公司,恐怕很难逃脱利用行政权力为交强险提价、为保险公司谋利的嫌疑。

刘先生还指出,根据现在的相关规定,对于醉酒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只是“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既然保险公司对于酒驾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理赔,那么凭什么又以酒驾作为提高交强险费率的依据呢?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等性角度上看,这恐怕有些说不过去。一方面不予理赔,另一方面却又借此提价,对保险公司而言,因酒驾行为而提高的保险费率,则无异于一种没有任何成本付出的“纯利润”。

“酒驾当然需要严惩,但严惩酒驾的方式有很多,并且处罚方式一定要合理,否则就难免陷入尴尬。”刘先生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