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滞纳金叫停 警方执法更人性化
这两天,省内常州、南京等地相继公布了全市电子警察的设置地点,引起百姓一片赞誉。记者昨从省交管局获悉,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4月1日起正式施行,除了“电子监控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外,高额滞纳金叫停、教育大于处罚等规定,都体现了警方执法在人性化方面有着显著进步。
电子眼从“幕后”到“台前”
省交管局有关人士对记者说,江苏是在全国较早针对“隐蔽执法”、“执法陷阱”等执法弊端提出对策的省份。前两年就公布了交通管理“透明执法”五条措施,不断规范电子监控设备设置在超速、闯红灯等方面的使用管理。这次,第105号令专门设了一章,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作了明确要求,解决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如:第16条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17条规定“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将电子监控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实行公开透明执法,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当记者表示,目前网上仅能看到南京、常州少数城市的电子眼公告时,省交管局表示将第一时间用电话和内网通告敦促各市尽快公布。 处罚词序对调凸显教育优先
不管你改不改违法行为,不容申辩上来就罚——这是很多交通行为人的切身体验。第105号令进一步强化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而之前的相关规定,则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与处罚的词序对调,体现了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第105号令第40条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我省已经明确对部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如:对外地机动车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能及时改正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能及时改正的、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能及时提交的等等。据此,交通行为人如果在无意轻微违法时遭遇警方的现场不告而罚,可以理直气壮地自我申辩。
叫停罚款高额滞纳金
由于特殊原因延迟交纳罚款,导致滞纳金超过罚款数额,有的甚至高达数万元——这样的事情今后将不允许再发生。对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第105号令细化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今后,滞纳金最高为罚款数额,不会再出现高额滞纳金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