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方式:
(一)本人申请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
二、办理途径:
(一)市车管所登记厅业务窗口申请
(二)区县车管所申请
(三)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三、业务分类
(一)区县车管所:办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等“三小”车辆变更登记业务。
(二)市车管所、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除“三小”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
四、提交资料: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 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 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六)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更换的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无号码的,打刻原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属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使用性质变更的,还应拆除标志灯具、警报器,清除车身外观制式、标志图案等;
(七) 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按照新车注册登记的程序办理,提交原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八)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管辖区的,提交《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九)属于机动车由辖区外转入的,提交《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档案资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需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属委托代理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五、办理流程:
(一)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1、查验车辆。
属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需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属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需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属变更车身颜色的拍摄标准照片。
2、查验合格后,持资料到业务窗口办理。
(二)营运车改非营运车、非营运车改为营运车的
1、查验车辆;
2、拍摄标准照片;
3、持资料到业务窗口办理。
(三)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管所管辖区的
1、到市所查验厅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2、符合规定的持相关资料到市所登记厅业务窗口办理。
(四)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向车管所交验车辆。在转入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上线检测并提供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