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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司机醉驾肇事后

2012-02-13 来源:大河车网
    成都中院认为,醉驾肇事后已足额赔偿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再承担垫付责任

    华西都市报讯 王刚(化名)醉驾后造成一死一伤,在赔付完结后,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称自己购买了交强险,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应有赔付责任。

    近日,成都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这一案例,认为被保险人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已足额赔偿受害人的,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再承担垫付责任,也就不再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成都中院并将之作为示范性案例,要求全市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2008年10月22日深夜,王刚酒后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一死一伤。经交警部门检测,王刚体内酒精浓度为153.4mg/ml,属醉酒后驾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王刚向死者家属赔付了21万余元,向伤者一次性赔偿1.8万余元,并被判处刑罚。

    之后,王刚起诉保险公司,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1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交强险《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被保险人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承担的应是垫付责任,被保险人不得因醉驾的违法行为取得保险赔偿。

    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刚的诉请。

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