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对汽车“三包”政策充满期待
2011年9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汽车三包”),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2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与2月10日截止。与此同时,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3月4日。记者以为,无论这两个规定、条例是否能够在年内推出,2012年被称为“汽车立法年”都当之无愧。
汽车三包力争从无到有
先抛开具体汽车三包内容不谈,广大汽车消费者非常迫切的希望汽车三包的出台,越早越好。因为,目前汽车行业的保修,基本属于各自为政的情况。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同一个问题,这个品牌负责免费维修更换,那个品牌就要你“个人”买单的情况,别说普通消费者,有的时候就连专业记者也是一头雾水。汽车三包的出台,至少会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
再说说汽车三包具体内容。汽车三包最大的亮点,无疑就是现在基本“上天无路,入地无门”的退换车。目前的汽车厂商、经销商基本上属于保修做得很彻底,反复修、不停修,任劳任怨。想退车,对不起,修可以,退免谈。所以难免会有消费者有这样的感慨“车买来不是用来开的,而是用来修的”。
而汽车三包的二次征求意见稿至少对汽车退换货有了明确的规定,尽管目前看来依旧是本着先修后换的原则,比如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等等。
汽车召回努力从弱到强
现行汽车召回规定,同迟迟不见的汽车三包相比,还算是超前的。但就目前情况来看,现行召回规定的指导作用更明显一些,而强制力则稍显不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七章罚则中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的最大罚金不过3万元,显然,这对于汽车生产企业只是九牛一毛。
而正在征求意见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则分别规定可对相关条例规定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如此处罚力度,足以对所有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产生震慑。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正在一步步走向完善。
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