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过期但及时申请 保险公司仍然要赔偿
薛先生在驾车时造成了事故,但在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他的驾驶证在事发时已经过期。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薛先生当时已经向交管部门申请更换新驾驶证,保险公司应根据规定进行理赔。
2010年7月,胡女士为其一辆别克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7月10日至2011年7月9日。2011年6月24日傍晚,她的丈夫薛先生驾驶该车在某停车场内转弯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车右后侧损坏,负全责。薛先生所持的驾驶证有效日期为2005年6月8日至2011年6月7日。2011年6月18日,薛某曾向交管所申请换证,同年7月1日交管所制发新驾驶证,新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11年6月8日,有效期限10年。事故发生后,胡女士将车辆送修,共计花费1400元。但保险公司却表示,薛先生的驾驶证在出险时超过有效期。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胡女士起诉到了松江法院,要求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驾车人薛某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已向交管所申请更换新驾驶证。交管所受理该申请,并进入换证流程,且在事故发生后向薛某颁发了新的驾驶证,新驾驶证记载的有效期与旧驾驶证记载的有效期起始日期相互衔接。法院为此判决,保险公司偿付胡某保险理赔款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