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一人多车”现象将被进一步限制。
杭州这种为了限制“一人多车”而卡住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做法合法么?
首先,限制“一人多车”的规定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法治原则。“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地方或政府部门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规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可以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杭州市的规定中,对于在之前已经取得两辆车以上的人名下车牌的限制,与上述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其次,杭州地方规定作为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与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物权法等上位法中的相关条款冲突。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个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合法购买数辆小客车,均已上合法牌照,获得法律保护的上路、转移、更新、报废的权利,凭空因为地方出台一纸行政规定就被剥夺了更新车辆时的牌照使用权,这种做法貌似公平,其实有违法治精神和市场经济的灵魂。
再次,从地方行政规定与部委制定的规章应当和谐的角度看,杭州对“一人多车”的限制规定与公安部门的管理办法也有冲突。例如,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杭州的地方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明显与之矛盾。
杭州发布的虽然是地方规定,但其针对“一人多车”的行政限制却可能是几千万已经有私家车的家庭高度关注的,关系到重大公共政策走向。地方出台这样的规定,其法律支撑到底是什么?公众需要一个严谨、负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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